(2016)湘062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余峰与被告陕西省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峰,陕西省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民初771号原告余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谦,湖南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买发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显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峰与被告陕西省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兴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小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峰的委托代理人殷谦,被告秦兴运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被告平安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显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秦兴运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余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施救费各项损失共51157元;2、由平安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3、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6日4时许,被告秦兴运业有限公司雇佣司机郭小林驾驶陕E×××××号大型货车沿G107线自南往北行驶至湖南省岳阳县新开镇胜天村1486KM路段时,遇原告余锋驾驶鄂M×××××号大型货车相对方向行驶,因郭小林驾车占道行驶,造成两车相撞受损、驾驶员余锋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2月30日,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秦兴运业有限公司雇佣司机郭小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余锋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余锋爱伤后,住院48天,用去医疗费16348元。2016年4月8日,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2016)第15号《关于鄂M×××××号汽车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定书》,结论为:原告余峰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全休四个月,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预计后段医疗费、检查费700元。被告秦兴运业有限公司为陕E×××××号大型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与保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秦兴运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无异议,但应由被告平安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赔付。施救费4500元由被告秦兴运业有限公司垫付,应在原告赔偿款中抵付,多余部分应予返还。被告平安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进行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医疗费中医保外用药费按15%-20%予以核减,被告平安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不承担鉴定费与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原告医疗费按15%-20%的比例核减医保外用药费后,被告平安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14490.8元[(16348元+700元)×15%]。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参照2015-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查明原告余峰的损失有:1,医疗费17048元(16348元+700元),其中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标准核减非医保用药费2557.2元;2、误工费16331元(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49674元÷365天×120天);3、护理费3778元(居民服务业28729元÷365天×48天);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00元(60元/元×48天);5、营养费2000元(根据医嘱酌情认定);6、交通费2000元(酌情认定);7、鉴定费700元;8、施救费4500元;共51157元。被告秦兴运业有限公司为陕E×××××号大型货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与保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余峰因此交通事故遭受经济损失,系被告秦兴运业服务有限公司雇佣司机郭小林驾驶陕E×××××号大型货车造成,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郭小林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秦兴运业有限公司依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及被告平安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关于应核减非医保用药费辩称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不承担鉴定费的辩称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余峰损失48599.8元至岳阳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80×××72账户上;二、由被告陕西省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余峰2557.2元;核减被告陕西省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4500元施救费后,实由原告余峰返还被告陕西省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942.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征收539.5元,由被告陕西省渭南秦兴运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湖南省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后,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小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胥方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