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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方应能与岳代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应能,岳代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1249号原告:方应能,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汉春,广南县莲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岳代华,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南县。原告方应能与被告岳代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方应能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应能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应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方应能负担。审判员  鲁智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忠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