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方应能与岳代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应能,岳代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1249号原告:方应能,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汉春,广南县莲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岳代华,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南县。原告方应能与被告岳代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方应能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应能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应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方应能负担。审判员 鲁智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忠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