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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武杰申请执行的畅行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杰,畅行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李武杰,男。被执行人畅行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武杰申请执行的畅行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