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茹秀炜等与邓某、茹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主审法官: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4民初535号原告:李某,男,(身份证号码:1836),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茹秀炜,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41983********),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的妻子。原告:茹秀炜,女,(身份证号码:2025),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邓某,男,(身份证号码:2016),汉族,住址:广东省龙门县。被告:茹某,女,(身份证号码:2028),汉族,住址: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茹秀炜诉被告邓某、茹某抚养纠纷一案,原、被告愿意达成和解,现原告李某、茹秀炜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茹秀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茹秀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茹秀炜负担。审判员 廖伟荣二〇一六���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柳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