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9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富仕沐足休闲馆与卜世飘劳动争议2016民终993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富仕沐足休闲馆,卜世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9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富仕沐足休闲馆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文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世飘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富仕沐足休闲馆(以下简称富仕沐足馆)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广州市荔湾区富仕沐足休闲馆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卜世飘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月15日工资6250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荔湾区富仕沐足休闲馆负担。判后,上诉人富仕沐足馆不服,上诉请求:判决富仕沐足馆无需向卜世飘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工资6250元。上诉主要理由:自卜世飘2013年2月15日入职到2015年2月14日离职,富仕沐足馆每月都发给卜世飘工资,共计24个月,从未拖欠工资。二审庭审时,富仕沐足馆补充如下上诉意见:富仕沐足馆成立的时间是2013年2月15日,卜世飘离职的时间是2015年2月15日,富仕沐足馆在卜世飘离职时已经全部结清了工资,不存在还欠卜世飘半个月工资的情况。另,富仕沐足馆是小企业,工资发放的资料只保留2年,现已经超过2年了,已经没有工资发放的资料了。现在富仕沐足馆有10个员工,一听到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要给双倍工资,都拒绝和富仕沐足馆签订劳动合同,都到法院来起诉富仕沐足馆要求双倍工资。被上诉人卜世飘答辩称:我同意原审判决,具体答辩意见如下:我于2013年2月15日到富仕沐足馆工作,沐足馆支付工资的周期是每个月的1日至30日,每个月的15日支付上个月的工资,沐足馆扣压了我半个月的工资。沐足馆想赖我的工资,由于我之前在仲裁申请的事项只起诉了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没有要求给付工资,故现在才单独起诉要工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在一审庭审中,富仕沐足馆表示:1、双方对于工资周期没有书面的约定。2、当时卜世飘承包厨房部,承包费按月结算,每月15日签收承包费,具体计算就是上月的15日至本月的15日。3、双方是口头约定承包内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4、双方在2015年2月15日结清了承包费。工资表的时间显示是1月份,但发放的是2015年1月15日至2月15日的工资。本院认为,根据富仕沐足馆的上诉及卜世飘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富仕沐足馆应否支付卜世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的工资。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法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富仕沐足馆应对已支付卜世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工资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在双方对工资支付周期的具体起止时间有异议的情况下,富仕沐足馆应举证证明其工资发放周期为本月15日至下月15日,其未能对此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富仕沐足馆主张的工资支付周期起止时间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富仕沐足馆在一审提交了卜世飘2015年1月份的工资条用于证明其已支付卜世飘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的工资,由于该工资条上并未注明1月份工资所对应的工作期间,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1月份的工资中已经包含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的工资。综上所述,富仕沐足馆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富仕沐足休闲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