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蕉城区赤溪镇环卫所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区赤溪镇环卫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902行审73号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勤铃,局长。委托代理人左为铭,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蕉城区赤溪镇环卫所,住所地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培铨。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宁国土资行罚(2015)蕉3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宁国土资行罚(2015)蕉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蕉城区赤溪镇环卫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4年1月擅自占用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赤溪村广教院地段集体土地建设垃圾转运站,占地面积1.458亩。占地类型:耕地1.458亩。现状:建有一层砖混结构的垃圾转运站。四至情况:东至空坪为界,西至山为界,南至空坪为界,北至空坪为界。经实地核对该宗地不符合赤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途。申请人认为蕉城区赤溪镇环卫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宁国土资行罚(2015)蕉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蕉城区赤溪镇环卫所。被执行人蕉城区赤溪镇环卫所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蕉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蕉城区赤溪镇环卫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宁国土资行罚(2015)蕉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宁国土资行罚(2015)蕉3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由申请人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丽丹人民陪审员 黄 立人民陪审员 刘初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