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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吴旭光、史晓梅与淮安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淮安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广场有限公司,吴旭光,史晓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安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缪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旭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晓梅。再审申请人淮安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旭光、史晓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申请再审称,吴旭光、史晓梅与案外人杨建平、姜洋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与该公司没有租赁关系。现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吴旭光、史晓梅主张的损失并不存在,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主张涉案房屋租赁关系双方当事人系吴旭光、史晓梅与案外人杨建平、姜洋,而该公司与吴旭光、史晓梅不存在租赁关系。但是,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来看,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与吴旭光约定,如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未能在2013年1月30日前交房,则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自愿从2013年1月30日起按年租金15万元支付房租;从涉案房屋租金支付情况来看,自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至实际交房止,均是由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向吴旭光、史晓梅交付房租;从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来看,该公司与案外人杨建平、姜洋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综上分析,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与吴旭光、史梅晓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及房屋租赁两种法律关系,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主张吴旭光与案外人杨建平、姜洋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没有证据证实。二审判决判令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按照15万元/年支付相应租金,并无不当;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淮安罗马假日婚纱摄影广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蕴审 判 员  杨忠代理审判员  徐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