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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漱玉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漱玉,陈立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民特42号 申请人姜漱玉,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陈立祖,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陈抒,系被申请人陈立祖之女。 申请人姜漱玉要求宣告陈立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姜漱玉称被申请人陈立祖在深圳市中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因术后并发症引起被申请人突发窒息,呼吸心跳骤停,之后处于植物人状态,申请宣告陈立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申请人姜漱玉与被申请人陈立祖系夫妻关系,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陈立祖目前的精神状态为“器质性意识障碍(植物状态)”;2、被鉴定人陈立祖因严重意识障碍完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立祖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据该鉴定意见,本院依法确认陈立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立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  予  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怡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