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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萍与何秀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何秀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751号原告:李萍,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何秀明,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李萍诉被告何秀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萍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秀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对被告何秀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萍负担。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静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