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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平与朱小林、徐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朱小林,徐振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249号原告高平,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小林,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振恒,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诉被告朱小林、徐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小林、徐振恒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平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小林、徐振恒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