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爱尚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成都爱尚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4号原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亚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超,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蓉,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向阳街230号之1号,系公司员工。被告成都爱尚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7楼20号。法定代表人易敏,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罗杨,男,1989年2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丹寨县扬武镇上堡村一组22号,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金,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爱尚美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5元,减半收取7262.5元,由原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钟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