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5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