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4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七村民小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毛某某,系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七村民小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第七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毛王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