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7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勇与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7600号原告李勇,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心平(特别授权),原告之父,男,1943年12月13日出生,住同原告。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84524。法定代表人吴霄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德芳(特别授权),公司法务,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487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姚静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