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14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菊芳与黄强、顾利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芳,黄强,顾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4996号申请执行人陈菊芳,女,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黄强,男,197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顾利红,女,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30426号原告陈菊芳诉被告黄强、顾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黄强银行存款余额��冻结被执行人顾利红相关银行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黄强、顾利红位于祝桥镇千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系与他人共有,且设定有抵押),依目前状况,本案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见被执行人黄强、顾利红其他款项及车辆、证券等。申请执行人陈菊芳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强、顾利红纳入失信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菊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5民初3042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黄强、顾利红归还借款人民币60万元、承担逾期利息等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陈菊芳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军审 判 员 马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魏 智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