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泽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泽华,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3民初8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宇审判员 吴永相审判员 肖建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