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曾思佳与甘志勇、许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思佳,甘志勇,许志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486号原告曾思佳。委托代理人苏琳平,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志勇。被告许志艺。原告曾思佳与被告甘志勇、许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思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曾思佳负担。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