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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曾思佳与甘志勇、许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思佳,甘志勇,许志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486号原告曾思佳。委托代理人苏琳平,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志勇。被告许志艺。原告曾思佳与被告甘志勇、许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思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曾思佳负担。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