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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禹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平鲁区。被执行人赵禹,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平鲁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赵禹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4984.88元,执行费1025元,共计76009.88元。经查,被执行人赵禹正在服刑,现没有履行能力,亦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603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兴武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