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600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邓某,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称其已经与被告邓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