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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6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继兰与杜虎、黄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继兰,杜虎,黄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6031号原告:蒋继兰。委托代理人:陈立东、李羿辉,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虎。被告:黄永平。原告蒋继兰诉被告杜虎、黄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继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东,被告杜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永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继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26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通过中介徐州铜山区辉荣投资理财咨询服务部居间签订两份《借款中介合同》,约定被告杜虎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2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黄永平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依约支付杜虎现金,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杜虎辩称:欠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15100元未偿还属实,按季度偿还,第一季度支付15000元,以后每季度各偿还10000元,一年内付清。被告黄永平未到庭,当庭电话联系其认可欠款事实,但主张人在北京不能到庭,希望杜虎自己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其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杜虎就还款又达成如下意见:被告杜虎于2016年11月22日前偿还借款14400元,以后分三个季度各偿还10000元,1年内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对还款期间一年内的其余利息的主张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主张。因被告黄永平未到庭,而原告坚持上述意见以黄永平继续担保为前提,故未能达成调解,原告与被告黄永平请求法院按照上述意见进行判决。经本院审查,被告黄永平作为连带担保人理应对原告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意见并未损害被告黄永平的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虎于2016年11月22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4400元,余款每个季度偿还10000元,2017年8月22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对上述一年还款期间内的其余利息主张;二、被告黄永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被告原告蒋继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虎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