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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特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任建伟与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建伟,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特145号申请人:任建伟,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吴永忠,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董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会军,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任建伟与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26日经都江堰市安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自愿解除双方签订履行的《成都市农村特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二、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任建伟租金2534.4元,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全部付清尚欠的租金。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任建伟与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经都江堰市安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康艳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羽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