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建新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建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749号罪犯孙建新,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黑刘庄村农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佛明法刑初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建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孙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孙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建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9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清罚金七千元;该犯户籍所在地确山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建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建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