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晋源区中建瑞特防水建材厂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中建瑞特防水建材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催10号申请人:太原市晋源区中建瑞特防水建材厂,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西寨村西北,组织机构代码证L2206978-1。法定代表人:关永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洁,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申请人太原市晋源区中建瑞特防水建材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二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太原市晋源区中建瑞特防水建材厂持有的号码31800051/20388784号、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原市晋源区中建瑞特防水建材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公告费由申请人太原市晋源区中建瑞特防水建材厂负担。审 判 长 赵宏旺人民陪审员 张路明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