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郭泽荣与潮安县庵埠绿雅纸塑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泽荣,潮安县庵埠绿雅纸塑彩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郭泽荣,男,汉族,住潮安区,身份证码:445121198212024590。被执行人:潮安县庵埠绿雅纸塑彩印厂,住所地潮安区,注册号:445121000017186。投资人:朱建斌。申请执行人郭泽荣与被执行人潮安县庵埠绿雅纸塑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潮安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潮安县庵埠绿雅纸塑彩印厂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1805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0元。原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仅于2015年1月20日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后没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份、7月份各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7805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0元,合共人民币1811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7805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0元,合共人民币181100元。被执行人当庭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余款人民币161100元定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每月20日前各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2017年4月20日前付还人民币211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利息。二、若被执行人没有按时付还,申请执行人则可就尚欠款项及利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三、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91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的意思自治的结果,该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3执恢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计算)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无正当理由超过恢复执行期限的,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苏志红审判员 冯道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旭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