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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秦刑财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曙光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秦刑财执字第1281号被执行人赵曙光,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曙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赵曙光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曙光缴纳罚金8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赵曙光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陈芳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