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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60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季清云,男,浦城县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浦城县。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诗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