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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史樊新与被执行人臧波欠款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燮新,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296号申请人:史燮新被执行人:臧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燮新与被执行人臧波欠款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此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帛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