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史樊新与被执行人臧波欠款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燮新,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296号申请人:史燮新被执行人:臧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燮新与被执行人臧波欠款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凭此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帛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