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高新区宏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宝鸡市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宝鸡市奥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瑞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高新区宏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宝鸡市奥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瑞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0004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高新区宏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市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市奥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瑞阳本院依据(2015)渭滨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高新区宏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宝鸡市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宝鸡市奥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瑞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宝鸡市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高新区宏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诉讼费709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6650元。被执行人宝鸡市奥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瑞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4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