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法定代表人:倪守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朱运,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淮南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9969.9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心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