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郭新伟与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伟,程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民初1425号原告:郭新伟,男,汉族。被告:程国强,男,汉族。原告郭新伟诉被告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新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份,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种植高粱。待高粱成熟后由被告回收并给付高粱款,随后原告播种高粱。同年9月底,高粱成熟,原告将收获的高粱运到被告处,被告给原告开具入库单。2015年4月原告催要高粱款,被告承诺几天内付款。结果,至今未付。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高粱24.505吨或高粱款73515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国强辩称:原告与案外人冯合亭签的合同。冯让我,郭新伟、韩天欣、赵甫种高粱,化肥、农药、种子均有冯提供。质量按国标价格1.5元/斤收购。我们四家的高粱都拉到我的场院烘干,因为天气原因造成减产,加上市场行情不好,冯合亭不收了。四家都找过,冯先躲避不见,后说将高粱出售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种粮户。2014年麦收后,经案外人冯合亭与被告介绍,原、被告和其他种植户种植高粱。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承诺,种植高粱,每市斤1.5元,收获后过磅给钱。结果,过完磅没给钱,冯合亭、程国强在毛粮入库单上签字确认:原告的高粱净重24.505吨。原告问询,被告妻子说现在忙,粮食放这里会飞?2015年4月,原告向被告追要高粱款,并称若再不付款,将高粱拉走。几天过后,被告将高粱出售,以原告借冯合亭现金2万元未还为由拒绝付款。被告认可自己承诺的高粱每斤1.5元,原告的高粱净重24.505吨这个事实,称原告借冯合亭2万元未还,冯合亭让其出售原告高粱的,原告不知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毛粮入库单在案为凭,并经质证。本院认为:被告认可收购原告的高梁净重24.505吨,双方约定每市斤1.5元这个事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出售原告的高粱拒绝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借冯合亭现金未还,是冯合亭让其出售原告高粱的,该辩称无证据证明,原告也不认可,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郭新伟高粱款现金735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8元,由被告程国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