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诉被告杨彩霞、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杨彩霞,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住所地本市南关正街64号1-2层。负责人:雷蓓,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继学,男。委托代理人:宋斌,男。被告:杨彩霞,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利军,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中海大厦十五楼11501。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窈窕,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桂萍,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诉被告杨彩霞、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8033元减半收取901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永宁门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