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许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48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主要负责人:程光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坤,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玲,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斌,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与被告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计1868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周陶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卓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