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谈红与欧阳安华、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红,欧阳安华,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272号原告谈红,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欧阳安华,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辉街20号C、D栋101号(星欣花苑)。法定代表人段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明,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谈红诉被告欧阳安华、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谈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欧阳安华、段明银行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案外人阳武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谈红的保全申请及案外人阳武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阳武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10栋403室(产权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1235**号,建筑面积:143.61平方米)住房一套;二、冻结被告欧阳安华、段明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