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9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国旭与四川凯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登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旭,四川凯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登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549号原告:李国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兰英,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绵阳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人。被告:四川凯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中心村四社。法定代表人:任依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登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旭与被告四川凯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登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旭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李国旭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邹恩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