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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小美申请执行曾小飞、罗新华民间借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美,曾小飞,罗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美,男,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曾小飞,女,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罗新华,男,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陈小美与曾小飞、罗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曾小飞、罗新华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小美已与被执行人曾小飞、罗新华达成还款协议,据此,在执限内该案无法执行到位,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5500元,未执行标的为55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小美发现被执行人曾小飞、罗新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尚卫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