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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辖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韩广保与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韩广保,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西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广保,男,汉族。原审被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57号。法定代表人:张先存,经理。上诉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30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原审裁定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来往,双方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合同,且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若双方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在被上诉人与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明确管辖约定的前提下,被上诉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对上诉人提起诉讼,有规避地域管辖之嫌。另外,本案涉案工程为建设工程分包,属专属管辖,即本案属于工程所在地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韩广保据以起诉的依据为其与原审被告山东佳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故本院应依该合同确定管辖。双方在《装饰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就本工程发生争执事项,可通过友好的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双方同时选择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之规定,仲裁协议无效,故本院应依约定的管辖法院确定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地点为宁夏,且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宁夏自治区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故应视为双方约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302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杨绍辉审判员  宋传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