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本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15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深圳市健群医药有限公司梅林健群药房营业员,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抓获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国景,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黄国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份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新兴村13栋二号的健群药房任职营业员期间,以直接截留的方式,持续性每日将药房的部分营业款据为己有,并通过ATM机不定期存入其名下的平安银行卡内。2016年1月19日,被害人苗某发现药房货款被侵占后报警,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区分局民警到现场处理并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经查,截止至案发,被告人黄某一共侵占药房营业额约人民币11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向被害公司退还赃款人民币11万元,并获得对方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人民币11万元,并获得对方的谅解,对被告人黄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的母亲患病,妻子怀孕,家庭压力较大,且被害公司已对其充分谅解并继续雇佣其在原单位工作,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俏蓉曾昭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