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8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石群诉被告谭功艳、谭自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石群,谭功艳,谭自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193号原告徐石群,男。被告谭功艳,男。被告谭自贵,男。原告徐石群诉被告谭功艳、谭自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徐石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功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石群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功艳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石群撤回对被告谭功艳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志方代理审判员  梁建军人民陪审员  谭建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建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