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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兴武诉白玉梅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11097号原告吕×,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被告白×,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隗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