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兴武诉白玉梅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11097号原告吕×,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被告白×,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隗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