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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袁爱华、陈荣富与被告吴其江、徐日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华,陈荣富,吴其江,徐日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2民初434号原告袁爱华,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秀英区。原告陈荣富,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秀英区。被告吴其江,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被告徐日圆,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原告袁爱华、陈荣富与被告吴其江、徐日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袁爱华、陈荣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处分其诉权的行为,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爱华、陈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袁爱华、陈荣富承担。审 判 长  王丕琳审 判 员  王庆祥人民陪审员  吴韩莉1m7xguaitwols3ouxf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案件唯一码书记员邱荣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