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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雪娥与康泊鹏、郭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娥,康泊鹏,郭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76号原告:杨雪娥,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怀、骆细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康泊鹏,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告:郭淑梅,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杨雪娥与被告康泊鹏、郭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元月6日立案。原告杨雪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娥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雪娥负担。审 判 长  吴新竹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双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