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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6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088号原告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1211092W。法定代表人谢春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化水,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华,男,汉族,1955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茂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冉 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怡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