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刘正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刘正民,陈新亮,刘正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号。负责人张海梅,行长。被执行人:刘正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新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正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正民、刘正渠、陈新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商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新亮车牌为鲁Q×××××的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