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胡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478号原告:黄某某,男,1960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庆云县。被告:胡某某,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庆云县。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和解解决处理,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清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