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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曹桂福与陈争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福,陈争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民初518号原告:曹桂福。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豪,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争鸣,荷花塘退休老师。原告曹桂福与被告陈争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桂福的委托代理人方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争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桂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陈争鸣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陈争鸣负担。事实与理由:陈争鸣于2015年7月10日向曹桂福立据借款3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曹桂福于立据当日向陈争鸣提供借款本金后,于2015年年底即向陈争鸣进行催讨,但陈争鸣均以各种理由推脱。陈争鸣未作答辩。曹桂福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该借据经庭审时与原件核对无异,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曹桂福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陈争鸣向曹桂福立据借款3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曹桂福于立据当日以现金形式向陈争鸣提供借款本金后,经曹桂福多次催讨,陈争鸣均未偿还该笔借款。本院认为,陈争鸣向曹桂福出具借据借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曹桂福提供了借款本金后,陈争鸣应履行还款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曹桂福可随时向陈争鸣主张债权,曹桂福要求陈争鸣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曹桂福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立案之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陈争鸣经曹桂福催讨后逾期占用借款本金是事实,其逾期占用借款本金期间的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陈争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争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曹桂福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4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争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登科人民陪审员  吴 忠人民陪审员  熊燕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