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9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与义马市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义马市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746号原告: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智慧,董事长。被告:义马市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燕威,执行董事。原告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马市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至圣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建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