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法定代表人刘伏秀,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淇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冯金玉,公司经理。申请人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淇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鹤壁市瑞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文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