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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国良与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良,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良。被执行人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中山西路张营村西杨国良申请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国良于2016-7-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书记员  王琛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