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群珍与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群珍,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481号原告:吴群珍,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郑传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群珍诉被告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群珍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群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群珍负担。审判员 李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