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胡小成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成,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娄底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02行初15号原告胡小成。被告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玉龙。该局民警。被告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懿文,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熊天乐,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成诉被告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胡小成因其相关诉求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解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成负担。审 判 长 龙伟林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